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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sh Stewart教授做客第一百三十一期京师法学名家讲坛


2026年5月21日,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三十一期“Exclusion of improperly obtained evidence: American, English, and Canadian approaches(排除非法证据:美英加路径比较)”在北京师范大学海淀校园后主楼1822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多伦多大学法学院Hamish Stewart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史立梅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超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史立梅教授对Stewart教授作了简要介绍。Stewart教授是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多伦多大学学术申诉委员会高级主席。长期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理学等科研及教学工作,著有《基本公正:加拿大自由与权利宪章第7条》《加拿大证据法》等多部代表作。Stewart教授与中国的学术交流十分广泛,多次在国内开设课程、讲座,还参与了国内教材《刑事诉讼法》(第7版)英文版的校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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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中,Stewart教授系统梳理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问题与比较法演变路径。Stewart教授首先追问:因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究竟应当一律排除,还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排除。围绕这一核心问题,Stewart教授进一步概括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五项理论基础,即救济受侵害的权利、威慑警方违法取证、维护审判公正、保障司法程序纯洁性以及维护法律权威。在此基础上,讲座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比较对象,展示了三种不同制度路径:美国排除规则从早期强调权利救济与司法公正性,逐渐转向以威慑警方不当取证为中心;英国则以《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为核心,强调证据采纳是否会严重损害审判公正;加拿大则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4条,将证据排除置于维护司法体系长期公信力的框架中加以衡量。Stewart教授在比较分析Weeks、Mapp、Herring、Sang、Keenan、Grant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并非简单的排除或采纳问题,而是需要在权利保障、事实查明、审判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之间进行精细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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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杨超副教授围绕讲座中关于“社会利益衡量”的问题展开讨论。杨超副教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单纯在违法即排除与发现真实即采纳之间作出机械选择,是需要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权利保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加拿大法的分析框架下,法院不仅要关注侦查行为违反宪章权利的严重程度和该违法行为对被告人权利利益造成的实际影响,还要进一步衡量社会对于案件实体裁判的利益。社会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一味倾向于采纳证据;在重大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应审慎处理实体真实、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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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环节中,与会同学围绕非法证据排除中警察善意与恶意的判断界限等问题踊跃提问。有同学提问,若侦查人员基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系统记录错误或对权利保障规则的合理误解而取得证据,是否应被认定为善意;相反,若侦查人员明知程序违法仍继续取证,或者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形成漠视被告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又应如何评价其主观可责性。围绕上述问题,Stewart教授结合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判例作出细致回应,指出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并非仅取决于侦查人员是否声称不知道违法,而应综合考察其是否明知或应知违法以及排除证据能否对类似违法行为产生实质规范作用,现场交流深入而富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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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最后,史立梅教授对本场讲座作了总结。她表示,Stewart教授带来的非法证据排除专题讲座,实为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比较法视野的学术盛宴,不仅系统呈现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三国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不同制度路径,也启发同学们进一步思考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事实查明、审判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史立梅教授对Stewart教授的精彩讲授、与谈嘉宾的深入交流以及在场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衷心感谢。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本期京师法学名家讲坛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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