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刑事法名家讲座第138期、未成年人法学讲坛第5期“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理论与实践争议问题辨析”成功举办
2023年11月18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京师刑事法名家讲座第138期、未成年人法学讲坛第5期“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理论与实践争议问题辨析”,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822室高铭暄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讲座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姚建龙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阴建峰教授主持,《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吴岩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赵一晓检察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明月教授副教授共同与谈。
讲座开始伊始,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教授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姚建龙教授应邀莅临北京师范大学举行讲座表示诚挚的感谢,并且隆重介绍了参加本次讲座的与谈专家,对与会专家和参会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姚建龙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理论的介绍与实践争议问题的辨析。
第一个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与低龄化的发展分析。
姚建龙教授由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撰写与主编的《历代刑法考》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引入,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设置与发展进行了评析,并结合2010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实证研究,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呈现“暴力化”与“低龄化”趋势。
第二个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未成年人犯罪回应状况的探讨。
首先,姚建龙教授抛出“现代社会应当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并基于“现代儿童观”对污名化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现象进行了批判。姚建龙教授认为,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相较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更为合适,其更多缘于未成年人的过失以及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缺乏,因此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次,姚建龙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对待罪错未成年人存在“斗鼠困局”和“养猪困局”,为了解决此些困局,建议我国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也要完善相应的处遇或教育措施,以防止其成年之后走上“再犯”之路。
再次,姚建龙教授对“罪错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类型化阐述,细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第38条所规定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并介绍了“罪错行为四分说”的理论观点(“虞犯行为”、“违警行为”、“触刑行为”、“犯罪行为”),强调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应严格把握四类行为的类型划分,谦抑谨慎介入,发挥家庭与学校首位、核心的责任。
随后,姚建龙教授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45条详细讲解了专门教育的基础理论,将专门教育定性为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机构性保护处分”,并指出专门教育并不具有优先性,需对机构性保护处分措施保持警惕;同时介绍了专门教育的程序规定,强调专门教育的评估需全面、审核需合法谨慎。
第三部分是关于专门教育若干重大现实与争议问题辨析。
姚建龙教授主要从六个层面展开:一为专门教育的法律定性,强调其教育、司法的二元属性;二为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关系,指出专门学校是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但不应是唯一执行场所;三为专门教育的适用对象,强调应仅适用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四为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的关系,指出专门矫治教育属于专门教育的组成部分;五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同意程序;六为专门教育程序,认为需警惕专门教育申请与强制双轨制程序的潜在风险。
最后,姚建龙教授对本次讲座致以结语:保持对专门学校的理性期待,避免专门教育劳教化。
与谈环节中,吴岩教授对姚建龙教授的讲述予以赞同。吴岩教授提出目前未成年人相关的问题是重大而沉重的社会话题,其中“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落实,“专门教育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成年人司法的未来发展”,均是值得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重视的问题。
赵一晓检察官首先感谢了姚建龙教授的精彩讲座内容,随后谈及了在司法实务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最后希望并祝愿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团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能够继续支持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研究,以逐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
苏明月副教授对姚建龙教授远道来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进行讲座表达了衷心感谢,并感谢姚建龙教授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出的巨大贡献。苏明月副教授指出少年法学的研究以小见大,至少涉及三个重要制度体系: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行政福利制度。对于成人犯罪,犯罪圈的扩张更多的是将轻罪纳入刑事司法进行规制。对于少年犯罪,在司法与行政的二元模式下,以刑事责任年龄为界分,犯罪圈扩张将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罪行为纳入刑法体系,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更多类似轻微罪的行为则放在刑事司法之外管辖。中国的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在认定犯罪上使用同一概念,少年司法并合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针对少年越轨行为的独立管辖权,甚至在百姓看来是“重罪”的行为也被排斥在司法之外。例如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故意杀人的,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放在专门学校进行封闭管理。将少年越轨行为包括触罪行为放在行政体系中进行规制,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专门学校的管理仍具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专门矫治教育的“闭环管理”更为明显。最后苏明月副教授通过谈论目前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社会舆论问题就“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检察机关先议权”的问题再次向姚建龙教授请教。
随后,参加讲座的同学们向姚建龙教授提问,姚建龙教授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同学们收获颇丰。
最后,阴建峰教授对姚建龙教授的精彩讲座与吴岩教授、赵一晓检察官和苏明月副教授的与谈表示了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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