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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暨“人工智能发展对刑事法的挑战”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6年6月17日-18日,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暨“人工智能发展对刑事法的挑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学术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

来自韩国刑事政策与法务研究院、意大利贝尔加莫大学、意大利比萨大学、西班牙格拉纳达大学、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西班牙布尔戈斯大学、波兰华沙科兹明斯基大学、波兰雅盖隆大学、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犯罪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塞尔维亚亚诺维萨德大学、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天津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出版社、《数字法治》编辑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 “人工智能与刑事处罚”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刑事法应对” “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程序” “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刑事风险防控”等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梁迎修教授主持。梁迎修教授简要介绍了此次国际论坛的背景和现实意义,并代表主办单位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会议。

在致辞环节,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辉代表学校祝贺本次论坛顺利召开,并介绍了北京师范大学及法学学科发展的基本情况,尤其指出刑事法学科产出了多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当代刑法国际论坛”长期搭建跨国学术交流平台,取得了丰硕学术成果。本次论坛汇集多国学者,希望通过深度研讨,分享各国法治实践经验,为人工智能相关刑事立法、司法适用与行业合规提供专业智力支持。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姜伟在致辞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刑事法治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同样也为刑事司法现代化带来新机遇。面对智能时代变革,必须坚持技术向善、以人为本,兼顾安全规制与包容创新。希望依托本次国际论坛平台,中外学者深化跨学科、跨国界交流,凝聚人工智能刑事治理共识,完善相关法治规则与治理体系,助力构建公正高效的全球数字法治秩序。

韩国刑事政策法务研究院院长丁雄奭在致辞中介绍了韩国刑事政策法务研究院的基本情况。他表示中韩均处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前沿,在自动驾驶、智能机器人等领域发展迅速,面临的刑事法治治理难题高度相似,亟需构建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此次多国学术交流意义重大,期待各界学者共探人工智能刑事治理路径。研究院将持续深化与北京师范大学及国际学界的合作交流,携手完善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治体系。

意大利贝尔加莫大学教授,欧盟AI研究项目负责人,路易吉·斯克洛教授在致辞中对北京师范大学主办本次高端国际学术论坛表示诚挚感谢,对主办方的精心筹备与热情接待致以高度认可。他表示,人工智能带来的法治挑战无国界,无法依靠单一国家、单一法系独立解决。本次论坛接续过往国际学术对话成果,搭建起联通中欧、衔接各国的学术桥梁,推动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传统之间互学互鉴。未来应持续深化跨国学术合作,在尊重各国法治体系差异的基础上,凝聚人工智能刑事治理共识,共建通用治理原则。

随后,梁迎修院长和丁雄奭院长分别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韩国刑事政策法务研究院进行了双边合作签约仪式。




第一单元 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黄风教授共同主持。

意大利贝尔加莫大学路易吉·科尔纳基亚教授以“人工智能刑法中的归责与有责性”为题作报告。他在报告中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归责与罪责认定展开论述。他提出,自动驾驶、深度伪造等各类智能应用催生新型AI犯罪,算法黑箱、系统自主演化催生 “责任鸿沟”,传统刑法以人类意志、行为、因果关系为核心的归责体系遭遇巨大冲击。他指出现阶段人工智能不具备意识与道德认知,仅能定位为犯罪工具,不宜赋予独立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需规避两大极端:一是归责不足导致技术风险无人担责,二是过度追责致使研发、使用者无端背负刑责。他表示,各国形成差异化 AI 治理路径,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不能抛弃罪责、可预见性等刑法根基,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融合刑事、行政合规手段,搭建透明可追溯的问责机制,在技术创新、风险防控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高级研究员安德烈娅・布拉沃・博拉多以“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承担:法律漏洞、欧洲规制及刑事归责的挑战”为题作报告,她从西班牙 VioGen 算法风险评估系统致人遇害、办案民警被追责的真实判例切入,剖析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责任归责困境。她提出,机器学习算法具备自主、黑箱特征,催生 “责任鸿沟”,容易出现人类沦为道德替罪羊的不公情形。机器不具备承担刑责的基础,企业责任、产品缺陷归责等现有模式均存在明显短板:AI 持续动态演化,难以套用传统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她主张转变事后追责思路,构建人工智能相关抽象危险犯规制模型,依托预防、比例、罪责三大原则,前置规制算法开发、部署全流程风险。各国可围绕 AI 相关新型刑事罪名完善立法,在坚守罪责原则前提下,搭建适配算法时代的归责体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以“人工智能滥用的规制与制裁”为题作报告。他提出研究人工智能刑法问题应当摒弃拟人化思维,将人工智能单纯视作新型技术客体,避免因探讨机器责任产生理论困惑。他表示,AI 带来的风险与生物、环境技术等新型技术风险本质相近,仍可置于传统法律框架内分析。他结合我国包容审慎的 AI 监管现状指出,我国暂无专门人工智能刑法立法,当下治理重心应从事后端结果追责转向前端风险预防。一方面要在研发阶段前置管控,严禁带有明显侵害风险、违背社会底线的 AI 技术落地;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人机融合、军用攻击性 AI 等高危场景应用。同时他认为,需理顺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的边界,依托行政合规前置化解大部分风险,减少刑法过度介入。依托现有刑法体系完善治理,不必过度重构传统刑法基础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教授王志祥以“人工智能刑事归责研究之技术分析与伦理审视”为题作报告。他从区分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展开论述,明确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相关损害责任应由研发、监管、使用的人类主体承担。他指出,即便未来出现具备自主思考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也不宜承认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一是难以界定机器具有自由意志,二是对机器的惩戒不具备实质意义,三是极易出现人类借 AI 规避自身责任、丧失技术最终控制权的风险。他强调发展 AI 的根本目标是守护人类福祉与文明底线,人类始终负有兜底责任。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完善AI立法划定应用边界,落实监督机制;第二,推动全球公约限制自主意识类军用 AI 研发;第三,坚守人类主导地位,将裁判与管控权限牢牢掌握在人类手中。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伟珂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源粒老师担任与谈人。

张伟珂教授表示本单元围绕“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展开多元探讨,既有从企业治理视角梳理 AI 研发、生产、运营全链条合规路径,也有学者从非标准化场景提出差异化治理思路,各类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的防控思路极具参考价值。现阶段我们亟需统一技术规制标准,压实企业投资、研发主体的风险防控责任,提前预判技术迭代带来的法律变革,为智能时代刑事法治完善预留制度空间。

李源粒老师认为本单元各位专家从技术底层切入,形成诸多富有启发的观点。学界普遍认同现阶段人工智能仅属人类工具,但算法能够干预、影响人类主观认知,使得传统人与工具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AI 损害后果往往历经多主体、多层级复杂流程形成,因果链条认定难度大幅提升。从刑法适用层面,需清晰界定刑法规制的风险边界:故意利用 AI 犯罪可按共犯规则处理,但应严格限缩适用范围;过失场景下,可预见性、容许风险等传统理论亟待重构。同时明确算法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管控义务,依托现有法律体系完善权利保护路径,审慎划定刑法介入的尺度,避免过度规制阻碍技术发展。




第二单元 人工智能与刑事处罚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与刑事处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贾济东教授共同主持。

意大利贝尔加莫大学教授路易吉·斯克洛以“涉人机交互犯罪中的刑罚目的”为题作报告。他梳理了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两大传统刑罚理论,指出人工智能介入犯罪认知、决策、实施全流程,重塑了行为、因果、主观罪责的基础构造,对两类刑罚理论均形成冲击。他分析,从报应视角看,AI 中介下人类意志、行为与损害结果出现割裂,传统以道德罪责、危害程度匹配刑罚的逻辑被弱化,但报应理论仍可划定刑罚上限。从功利主义层面,单纯对自然人施以威慑、改造、监禁难以根除算法缺陷带来的重复风险,刑罚预防效果大幅受限。他总结到,AI 并未淘汰传统刑罚理论,而是需要对其适配完善。司法适用中应摒弃技术决定论,兼顾报应公正与风险预防,结合算法参与犯罪的不同环节重构归责与量刑逻辑,让刑罚制度适配技术中介下的新型犯罪形态。

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犯罪学与社会学研究所亚历山大·斯特万诺维奇教授以“人工智能在刑法中适用的基本原则:欧洲经验”为题作报告。他结合欧洲各国实践作分享,梳理了笛卡尔、图灵早期理论,指出 AI 无法完全复刻人类情感、价值判断,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人格,仅可界定为人类工具。当下算法预测警务、风险评估、智能取证等广泛落地,但存在黑箱偏见、自动化偏见、问责断层、违背罪刑法定等人权与程序隐患。他还介绍了欧洲治理体系,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欧洲委员会 AI 公约形成分层风险监管框架,各国技术应用水平差异显著,东西欧落地程度不均衡。整体治理需平衡犯罪防控与基本权利,坚持法律人本底色,依托现有刑法理论完善归责规则,统一跨国执法协作标准,在技术创新与法治底线间寻求平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陈京春教授以“利用智能体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作报告。他指出,依托大模型的开源本地化智能体快速普及,其自主性、强执行能力、多层交互三大技术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工业 AI 与自动驾驶,长期来看潜藏多重新型风险。他认同智能体不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其本质属于人类工具,刑法规制重心仍落在自然人与组织层面。智能体复杂化因果链条,给罪过认定带来挑战,需要分层厘清研发、部署各方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间接正犯、共谋共犯等共犯基础理论面临重构,算法可信透明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归责判断,易形成责任认定困境。他提出,智能体风险治理应优先依靠技术规范与前置管控,刑法事后追责必须保持审慎,不宜过度苛责普通使用者,责任应当主要分配给研发、部署主体,期待学界围绕因果认定、共犯规则、分层义务等议题深入研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以“涉GAI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罪量移转与归责因应”为题作报告。他聚焦生成式 AI 介入电信网络诈骗后引发的罪量转移问题,围绕具体归责标准构建展开发言。当前司法多将 AI 定性为普通犯罪工具,但随着智能系统自主生成、拓展危害行为的能力提升,人机动态博弈下的犯罪数额、情节等时常超出行为人预设,传统工具论已难以适配司法认定。他提出,归责不能仅依据工具二元逻辑,需结合指令清晰度、限制性提示词等分层判断:在区分不同行为人认识能力差异的基础上,若行为人指令明确且设置有效约束,一般无需对 AI 超额诈骗数额担责;而若指令模糊、未设设置限制性提示词,则通常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刑责。在量刑层面,应当结合行为人对算法风险的预见、管控能力综合评判,平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AI 介入会改变犯罪数额、情节等罪量要素认定逻辑,该判断思路同样可延伸至各类依托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教授以“中国《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度逻辑”为题作报告。他提出当下网络犯罪已形成高度分工的产业链模式,网络匿名、跨地域特征放大犯罪风险,传统单点事后惩处模式威慑有限,难以根除犯罪滋生土壤。他解读新规实现治理逻辑转型,推动治理从单一刑事追责,升级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全链条体系。新规将互联网算力、运维等行业违规行为明确定性违法,搭建 “违规-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梯度化责任链条,在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间建立缓冲,避免刑法过度扩张、节约司法资源。该立法通过前置行业管控、切断黑灰产利益链条,抬高犯罪实施成本,治理目标从彻底消灭犯罪转向压缩犯罪生存空间,平衡风险防控与刑法谦抑性,为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链犯罪提供系统化治理规范。

本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袁彬教授和吴沈括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袁彬教授表示本单元围绕“人工智能与刑事处罚”展开,各位学者的发言兼顾宏观理论与电信诈骗、网络黑灰产等实务问题,其中处罚逻辑、责任分配两点值得深入探讨。第一,AI 犯罪治理存在处罚本位与风险预防两种路径分歧。第二,责任划分应当分层统筹。除个人层面的归责标准外,还需明确 AI 生产、服务企业的安全管控义务,区分行业最低合规标准与更高安全要求。整体来看,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不能一刀切,责任划分、处罚尺度、风险防控机制,都需要结合当下技术发展阶段与社会治理需求动态调整。

吴沈括副教授表示本单元各位学者的发言形成完整逻辑闭环,层层递进,诸多观点极具启发。其一,人机交互重塑刑罚正当性基础。传统刑法以人类自由意志为前提,AI 介入拉长因果链条、分散决策主体,司法归责对象变得模糊,未来需依靠算法前置设计重建社会规范信任;其二,现有司法统一认定 AI 不具备主体资格,责任由研发、运营、使用各方分担,国内涉 AI 黄产、自动驾驶案件均印证该规则,但随着智能自主性提升,归责权重会持续变化;其三,AI 电信诈骗倒逼罪量、共犯、因果规则重构,需新增传播范围、滥用程度等评价维度;多层级市场主体的责任划分仍是实务难点。




第三单元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刑事法应对(上)


第三单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刑事法应对(上)”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晓亮教授共同主持。

韩国刑事政策法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研究员金汉均以“人工智能冒充犯罪与刑法应对”为题作报告。他结合韩国典型重案指出,利用 AI 伪造人像、语音实施身份剥削、诈骗已成为全球性治理难题,目前全球尚未形成统一规制标准。他介绍了韩国 2025 年出台相关立法,核心条款要求通用 AI 生成内容强制标注来源,落实透明化义务,以此遏制虚假身份信息泛滥。AI 大幅降低伪造门槛,冲击传统身份认知体系,不法分子依托分布式技术链条实施侵害,责任分散,给传统归责模式带来挑战。区分中性 AI 工具与恶意使用行为,强调追责核心应当锁定具有主观故意的使用者;同时韩国立法明确伪造视听资料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通过重罚形成震慑。他提出治理要以标识透明前置防控、搭配刑事惩戒兜底,平衡 AI 产业发展与个人身份信息安全。

波兰雅盖隆大学卡米尔·马马克教授以“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基于现象学的考量”为题作报告。他从现象学视角探讨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与报应缺口难题。他提出当下自主 AI 易产生无明确追责主体的硬性 AI 犯罪,传统归责模式容易催生替罪羊、削弱公众法治信任,现有的赋予机器刑责、扩张人类过失责任等方案均存在理论缺陷,难以自洽。他跳出 “能否让机器人担责” 的传统思路,提出刑法现象学解释框架:不必纠结 AI 是否具备道德主体资格,仅将其视作引发社会矛盾的客观要素,刑法核心目标是修复公众秩序感知、消解社会负面情绪。融合重建主义、刑罚沟通理论,强调司法回应重在实现社会层面的正义观感,而非单纯对加害者施加报应惩罚,同时可适配道德责任怀疑论等前沿法学立场。他提出后续可通过实证研究验证公众归责认知,搭建兼顾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新型 AI 刑事治理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以“脑机接口刑事风险预判——科林格里奇困境的超越与纾解”为题作报告。她分享介绍了脑-机链接型、机-脑链接型和脑-脑链接型三类技术模式,该技术已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在医疗、教育、心理等多领域应用。脑机引发三大刑事风险:一是脑机应用干预脑神经,严重动摇人类主体自由意志,引发刑事归责主体危机;二是脑机可能扭曲或篡改主观意图,人类主体意志自主性面临空前威胁,产生主观认定危机;三是脑机促使行为外延扩展,思想可能直接构罪,造成客观行为危机。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以“脑机接口应用场景下神经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为题作报告。他首先界定了神经数据特殊的法律属性,区分神经数据、普通个人信息,其承载人的精神与生物特征,属于最高等级敏感信息,衍生精神隐私、精神完整等新型人格权益。他提出需明确神经数据权属,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个人精神权益保。其次,他建立分级风险治理体系,将神经数据相关风险划分为不可接受、高、中低三档,对应禁止准入、严格审批、常规监管差异化管控措施。在刑事层面,依托现有刑法框架规制相关不法行为,非法采集、泄露、操控神经数据可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针对这类高度敏感数据司法应从严认定罪责。最后他提出综合治理思路,坚持行政监管前置、刑法兜底,搭配行业伦理规范形成多元治理体系,不过度超前立法,在守住精神权益底线的前提下兼顾脑机技术创新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郭旨龙教授以“无人车背景下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与调整”为题作报告。他提出,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罪均建立在人类驾驶人操控车辆的基础上,随着自动驾驶自主等级持续提升,传统归责框架出现适配难题,过失认定、责任主体界定存在明显争议。他指出,即便高阶自动驾驶,车内人员仍负有监控、应急处置、定期车况检查等注意义务,不能完全免除责任;技术成熟度会动态调整各方注意标准,技术越完善,使用者管控义务可适度降低,但研发、生产、运营平台的合规标准随之抬高。他主张自动驾驶风险应当全链条分配,不能仅局限于车内乘员,需将风险责任传导至车企、算法设计者等全流程主体,以行业统一技术合规规范作为归责核心依据,依托外部监督机制压实企业安全保障义务,适配无人化交通场景下的刑法评价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以“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为题作报告。他提出三个方面的观察与思考:其一,自动驾驶带来的法律冲击属于良性互动,技术风险难以完全根除,不能因噎废食,核心是依托现有法律制度平衡创新发展与刑事安全。其二,当前全球刑法应对分为 “旧瓶装新酒” 适用既有规范、创设全新规则两条路径,长期治理应当融合两种模式,兼顾法律稳定与技术适配。其三,风险治理可从三层推进:一是技术反制,优化算法接管机制,从源头防控隐患;二是把握发展与安全二元价值,契合国内包容审慎的技术发展导向,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提供思路;三是立法司法协同,低等级自动驾驶可沿用现行规则,依托指导性案例细化归责,高阶自动驾驶则需适时调整司法标准。他提出自动驾驶落地是可预见的现实趋势,应当提前完善配套刑事治理体系,适配未来交通场景。

本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炯和北京科技大学融昊老师担任与谈人。

刘炯副教授表示本单元各位学者的发言覆盖多国理论与本土场景,议题兼具前瞻性与现实性。形成两条核心治理思路:既要防护 AI 系统免受攻击篡改,也要约束算法自主越界风险,立法需划定清晰底线,同时避免规制压制技术创新。韩国学者结合本土立法剖析深度伪造犯罪知情同意规则。马马克教授提出现象学新视角,跳出机器主体之争,以化解社会冲突作为刑罚核心目标。张勇教授针对脑机接口神经数据,建立分级风险管控与现有罪名适配体系。刘霜教授主张脑机仅属认知工具,坚守 “思想不入刑” 底线。在自动驾驶板块,郭旨龙聚焦多主体注意义务分层,孙道萃提出融合新旧规范、以技术手段前置防控风险。

融昊老师认为本单元学者结合 AI、脑机、自动驾驶落地场景,形成三点思考。第一,AI 领域大量失范行为源于技术不成熟,并非主观恶性,对不直接侵害人身、财产的风险不宜轻易入罪,避免一刀切阻碍创新。第二,确有刑事追责必要的情形,不必一律适用监禁、罚金等重刑,可活用禁止令等保安处分、轻缓化处置,防止高科技企业人才断层、产业停滞。第三,应对新兴技术不必频繁修订刑法,应充分挖掘现有法条解释空间,依托刑法解释论 “旧瓶装新酒”,维护法秩序稳定。整体来看,新兴科技刑法规制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手段,应当分层施策、多元共治,兼顾法律安定性与数字社会发展需求。




第四单元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刑事法应对(下)


第四单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刑事法应对(下)”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挂职副厅长付玉明教授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运梁教授共同主持。

意大利比萨大学尼科洛·阿莫雷教授以“数据驱动的医疗与数据漂移的刑法”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医疗AI风险贯穿全生命周期,使传统过失致人损害的个人刑事归责范式面临挑战。对此,他提出三项刑事政策方向:一是打破传统个人非难地图,转向聚焦医院等主体的组织过错;二是立足前沿监管法规,将严重危及健康的全生命周期治理失败行为选择性入刑;三是确立“专业上负责任的信赖”标准,客观评估AI辅助下医生的疏忽过错。

波兰华沙科兹明斯基大学安娜·布瓦赫尼奥-帕日赫副教授以“金融领域中人工智能威胁的刑法保护”为题作报告。她指出,传统刑法在认定AI金融犯罪时面临因果与故意的证明障碍,欧盟已转向通过严厉的惩罚性行政制裁进行“事前预防”。她解构了两大高危场景:一是AI信用评分系统易放大历史数据中的歧视偏见,被《人工智能法案》定为高风险系统并强制人类监督;二是机器人投资顾问存在算法错误与不当推荐风险,主要受MiFID II规制并由金融机构承担最终责任。她强调,金融AI正挑战传统“技术中立”原则,未来需推动多部法律法规配套衔接。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本灿教授以“人工智能时代性犯罪的解释范围”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数字时代性侵害正呈现远程化、虚拟化趋势,应采取解释论回应与独立法益评价的双轨治理路径:一是对于具备即时互动情境的隔空猥亵,本质仍是侵害性自主权,完全可通过传统框架予以规制;二是对于深度伪造性影像、偷拍偷录等缺乏互动关系的新型侵害,不应盲目扩张性自主权,而应通过承认性隐私权与性人格权等独立法益实现精准评价。他强调,智能时代涉性犯罪的认定应以具有性意涵的互动情境为必要前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书鸿副教授以“论复杂行动者网络中主体能动性对归责的意义”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在算法与组织制度渗透的现代社会,法益侵害往往是多元行动者协同的分布式产物。对此,他提出关系性刑事归责新范式:一是将个体能动性视为网络赋能与约束的关系性产物,承认其自由选择受制于系统路径;二是主张从结构性位置、关系性义务与实质性贡献三个维度分层分配责任,让处于核心位置且实质获益的系统行动者(如平台)承担更高的源头预防义务,对受结构约束的末端行为者(如骑手)则酌情轻减责任。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宋大伟副教授以“‘深度伪造’色情影像的法益侵害本质与刑法规制”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深度伪造”色情影像使我国刑法面临适用困境,传统诽谤罪与淫秽物品罪均存在规制重心错位,未能触及对特定被害人核心权益的实质侵害。对此,他提出应将核心不法转向独立的性形象法益,以精准说明个体被错误性化呈现的本质。他建议,我国刑法有必要围绕该法益增设专门罪名,完整涵盖制作、传播、贩卖全链条并作谦抑限缩,在法益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合理空间之间实现稳妥平衡。

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刘敏娴讲师以“AI‘幻觉’引致危害结果的刑事边界——基于国内首例AI幻觉侵权案的思考”为题作报告。她指出,AI“幻觉”作为大模型概率生成的固有副产品,因技术上无法消除且危害具有不可预见性,纯粹由其引发的结果不宜直接进行刑事归责。但在人的因素介入后,刑事责任追究空间随即开启。她强调,刑法应承认平台等主体相应的刑事注意义务,并结合业务过失与允许的危险理论,严格将刑事责任限定在明知高风险仍故意应用或重大过失不履行防控义务等人类可罚过失范围内。

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精彩与谈。他指出,人工智能对刑事责任的核心挑战在于归责结构的动摇,并借“科林格里奇困境”阐明技术发展与技术治理间的张力。他认为,医疗AI、金融AI及深度伪造等问题,正通过改变决策机制与证据结构削弱因果关系与过错认定的传统基础,促使责任判断由个体行为转向系统运行逻辑。他强调,部分技术领域或因难以确定主体而面临刑事责任的适用收缩,需重新审视刑法与行政处罚的功能分工;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地位虽未改变,但其责任结构正被系统性重塑。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事业部编辑部杨玉洁主任从学术出版与行业观察的独特视角进行了精彩与谈。她指出,本单元的报告揭示了人工智能正推动刑法学基础理论发生深刻转向:从个人责任时代走向系统责任时代。在医疗、金融及复杂行动者网络中,危害往往由算法、数据与组织结构系统性生成,未来刑法规制需要从关注技术风险转向围绕风险控制权与系统控制能力展开。同时,关于新型性犯罪、深度伪造及AI幻觉的讨论,表明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了犯罪实施方式,也正在重塑刑法保护的法益结构,数字形象、数字身份乃至个人认知自主性已成为前沿议题。她总结道,传统刑法学研究人如何造成风险,而人工智能时代则转向研究风险如何通过系统生成,面对日益具备行为自主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刑法学界亟需重新思考和理解责任、风险与秩序。




第五单元 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程序

第五单元“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程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熊秋红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共同主持。

布尔戈斯大学安娜·维卡里奥·佩雷斯教授以“欧盟内的人工智能与司法合作”为题作报告。她指出,跨国犯罪的复杂化推动了欧盟刑事司法数字化。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应严格限定于辅助与补充功能。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司法AI属高风险系统,严禁取代法官的核心决策。她强调,在签发逮捕令、调查令等跨国合作中,可利用自然语言处理等算法,自动进行数据核对、双重犯罪比对及一事不再理审查,以此消除语言壁垒并简化官僚程序;但涉及基本权利评估等核心司法裁量权,必须完全保留给人类法官,以实现运营效率与基本权利保护的稳妥平衡。

诺维萨德大学商业学院法学院佐兰·帕夫洛维奇教授以“刑事诉讼中国家的积极义务:保护义务还是惩罚义务?”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在数字化、社交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针对网络匿名催生的仇恨言论与假新闻等新型侵害,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义务不仅不能消解,反而必须进一步强化。他强调,国家应当兼顾惩罚与保护的双重职能:一方面,严格厘清言论自由边界,对社交网络犯罪坚持零容忍,积极推进平台内容监控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的制度完善;另一方面,切实平衡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保护,确保公民在线上虚拟空间享有与线下同等全面的法律保护,以此公正重塑数字时代的社会秩序。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以“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辅助职能外包”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数字司法建设促使法院向科技企业外包技术性司法辅助工作。然而,科技企业在实践中已延伸出数据处理者、程序控制者、裁判参与者三种实质性角色,不仅重塑了传统审判的三角结构、引发法官对技术的过度依赖,更带来数据滥用与监管追责困难等复合风险。为此,他提出三维规制路径:一是合理区分公私界限,恪守科技企业技术提供者的辅助性身份;二是明确“有限参与”要求,严格限定科技企业的参与事项与数据处理权限;三是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管,通过调适法院与企业关系、确立科学的技术标准并强化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维护数字时代的司法公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以“警惕司法人工智能的伦理洗白”为题作报告。她指出,司法人工智能在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因模型幻觉、黑箱性等技术外溢风险对司法正当性构成了系统性挑战。当前全球盛行的伦理治理虽能平衡通用技术的创新与风险,但在司法场景中极易催生伦理洗白,即通过浅表的伦理承诺逃避硬法规制、架空实质审查。她强调,司法具有低容错率、依赖制度冗余、追求程序公信力等特殊属性,这使得伦理洗白在司法领域的风险被显著放大。为此,她主张将抽象的伦理之治转化为具体的程序之治:一是推进伦理原则程序化,将公平、透明等价值转化为具体的程序性权利义务,保障算法输出的可争议性;二是警惕将人在环中流于形式,防止绩效考评等政策驱动逼迫司法人员顺从算法,从而以严谨的程序规则守住法律逻辑底线。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以“电子数据人工智能取证的实践考察与理论反思”为题作报告。他指出,电子数据的虚拟性、海量性与技术性特征对传统人力取证带来严峻挑战,驱动了人工智能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的深度应用。然而,人工智能取证在显著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对传统证据规则带来系统性冲击:在关联性上面临自然语言转化困难及缺乏常识经验等阻碍;在合法性上存在算法偏见、算法黑箱以及对取证主体地位的挑战;在真实性上则受到算法“长尾效应”与训练数据质量的制约。为此,他主张确立人工智能的辅助性法律地位,通过优化人机协同机制、强化算法可解释性并引入无罪样本矫正算法偏见,在技术迭代与程序正义之间实现理性平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庄小茜检察官以“数字检察的实践与反思”为题作报告。她指出,我国数字检察已经从电子化发展到智能化,在司法办案、案件管理与社会治理中实现了深度智能化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也已逐步覆盖全业务场景。然而,数字检察在实践中仍面临跨部门数据壁垒、算力资源不足及智能化成熟度有待提升等现实困境。基于技术局限与检察伦理的双重考量,她强调,检察官司法办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亲历性,因此人工智能应始终定位于司法决策辅助工具,无法取代司法人员的独立决策与人文关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训虎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深入评述。他指出,随着跨国犯罪、网络犯罪不断增加,传统刑事司法合作机制面临效率不足的问题,而人工智能的发展为提升司法协作效率提供了新的可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与我国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均强调“司法辅助审判”原则与“人类法官最终裁判”原则。他特别强调,数字司法建设不能仅以效率提升为目标,而应始终以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为边界;数字司法建设的目标并非建立“自动化司法”,而是建立“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辅助司法”。针对帕夫洛维奇教授关于国家积极义务的讨论,李训虎教授认为,从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保护义务更加凸显,追诉和惩罚只是实现保护义务的重要手段,而非独立于保护义务之外的终极目标。与其说国家负有“惩罚义务”,不如说国家负有“通过适当刑事程序实现权利保护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郑飞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系统回应。他认为,规制司法人工智能仅强调抽象的原则还不够,必须转化为强制性的诉讼规则,确保其无法替代严格证明程序。针对郑曦教授与裴炜教授提出的“职能外包追责困境”与“伦理洗白”问题,他赞同并强调,应更加清晰地明确法官的把关义务、裁判说理义务以及司法实质公开,厘清人在使用AI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最后,他肯定了谢登科教授在人工智能取证分析上的理论反思,并指出庄小茜检察官介绍的数字检察实践为研究技术应用与司法伦理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实务样本。




第六单元 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刑事风险防控

第六单元“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刑事风险防控”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史立梅教授共同主持。

西班牙格拉纳达大学弗朗西斯科·巴拉格尔·卡列洪教授以“算法宪章:算法的规范性配置及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数字革命正经历从过渡向断裂的历史转变,技术杠杆已由法律力量转向算法。在数字社会中,算法因具备规制社会关系的能力,其本身已成为一种固有的私人规制形式。面对科技巨头利用算法生态对公共利益、传统法渊源及公私法划分带来的系统性挑战,主权国家难以单打独斗。他呼吁必须克服“反布鲁塞尔效应”挑战,重申公共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将算法驯服于公共利益之下,以维护数字社会的宪制秩序。

意大利贝尔加莫大学加埃塔诺·斯蒂亚教授以“人工智能与刑事合规:风险治理统一范式构建”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在风险社会与决策数字化的背景下,刑法罪责的轴心已从个人的心理内心世界转移到组织结构的质量上。他强调,算法不应被视为纯粹的中性工具,而是功能性的风险归属中心。针对算法黑箱、数据偏见及数字虚饰合规等风险,必须通过组织模型的预防逻辑进行规制。在制裁层面,他主张突破传统拟人化的刑罚视野,对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算法实施数字人格减等或结构性干预,以此重塑数字时代的责任范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冉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刑事司法应用风险识别与应对”为题作报告。她指出,AI司法应用已从早期检索迈向证据评估、量刑辅助等复杂场景。技术赋能的同时也带来多维风险:算法介入可能侵蚀程序正义与监督权边界;数据偏见加剧歧视,且算法黑箱减损司法公信力;人机协同的事实认定与文书生成易引发权责模糊与去责任化困境;过度依赖易致司法人员能力退化。为此,她提出系统应对路径:坚守辅助性定位,坚持以司法官员为中心的人类主体性决策;保障用户知情同意与随时退出交互的权利;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动态审查与算法透明化的三阶标准;提升算法可解释性与可问责性,设立专业委员会审查核心算法;严守人权红线并建立算法听证程序,在理性统计与人类经验间寻求平衡,守住司法伦理底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以“数智技术赋能未成年人司法的风险治理与法治回应”为题作报告。他指出,数智技术赋能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同时,也暴露了评估失准、功能弱化及敏感信息泄露形成数字烙印等多维风险。为此,他强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准绳,构建三维规制路径:实体规则上,将权利本位内化为底层算法,引入动态发展参数并将AI严格限定为辅助工具;程序保障上,借助多模态交互和可视化技术保障未成年人表达与知情权,建立快速技术救济与人工复核机制;系统治理上,构建政府、平台、司法和社会共治格局,划定算法禁区,确保数智技术向善发展。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李斌博士以“无法之法:中国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传统罪名弹性解释’路径”为题作报告。她指出,面对人工智能新型犯罪浪潮,中国现行刑法在未设立专门罪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选择了通过对传统罪名进行弹性解释的司法能动主义路径。他系统梳理了中国刑法在知识产权、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六大领域适用传统罪名的实践样态,提炼出“文义—目的—体系”的三阶解释方法论,并阐述了技术中立抗辩的三要件审查标准。他强调,相比欧美模式,中国路径在回应速度和适应弹性上优势独特,但也面临规则分散和自主型AI应对盲区的挑战,未来中国可能走向司法探索先行、专门立法跟进的演进方向。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梁田副教授以“跨境AI生成犯罪侵害中国公民法益的管辖困境与出路”为题作报告。她指出,境外人员利用AI深伪技术侵害境内中国公民时,传统管辖面临去地域化特征带来的双轨困境。为此,她深入剖析了我国刑法保护管辖面临的“三道闸门”:一是以解释论激活个人法益,打开对公民犯罪的连接点;二是针对多数相关罪名法定刑低、与保护管辖限制形成张力的现状,立法论上应删去国家犯罪的刑期限制并将公民犯罪最低刑期设为一年;三是鉴于各国入罪分歧,宜采广义可罚说并通过国际公约打通执行通道。她强调,中国应探索既保护本国公民又尊重他国主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道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商浩文教授围绕算法环境下的刑事责任承担进行与谈并提出三点思考:一是面临大规模低强度风险时,需警惕罪责认定是否仅停留在技术操作而忽视了其包含的道德谴责;二是由于算法目前缺少自我意识和自我决定能力,对其刑事制裁适用罪责自负原则需要厘清刑事责任的主体和惩罚的对象;三是刑事制裁应坚持比例原则并构建完备体系,确立罪责层级承担体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区分刑事制裁手段和行政处罚措施的本质区别,目前诸如暂停访问等手段很大程度上属于风险管控的行政监管措施而非非难的刑事制裁。

应急管理大学张馨文副教授结合发言人的报告分享了心得并提出三个追问:一是技术风险本质上是人机互动的不协调,刑法与司法辅助手段都应围绕犯罪主体本身展开,以此降低技术对刑事认定的干扰;二是人工智能的不同分类会影响责任认定,如决策式AI犯罪多涉及前端,生成式AI犯罪则主要涉及使用者;三是跨境流动的管辖困境最终仍需回归危害行为本身。她总结强调,面对AI及相关犯罪归责时,必须坚持人的主体责任。




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主持。

诺维萨德大学商业学院法学院佐兰·帕夫洛维奇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汇集了多国专家围绕人工智能与刑事法问题的深入讨论,展现出在复杂议题中寻求“非黑即白之外的灰度共识”的学术努力。他强调,研讨会作为起点而非终点,未来需在创新与合规之间继续探索平衡,并期待在中国人工智能研究领先优势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互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郑延谱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主办方总结会议成果,对来自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表示了感谢。他指出本次论坛围绕人工智能对刑事法的挑战展开高水平交流,深化了跨法系对话与理论共识。他强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长期致力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前沿议题研究,在人工智能、网络犯罪、腐败犯罪、经济犯罪、追逃追赃等领域持续布局并推动成果转化。“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是国际刑事法学交流的重要平台,本次会议进一步强化了全球在新兴技术治理领域的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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