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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堂第十五讲——朱明勇律师谈“刑辩律师的伦理基础和职业底线”


    2022年11月20日上午,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堂第十五讲“刑辩律师的伦理基础和职业底线”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律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教授主持,阴建峰教授、印波副教授与谈,二百三十余名师生共聚云上聆听了讲座。

    为了让法科学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特征,并给同学们的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帮助,朱明勇律师从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刑辩律师的储备与思维及其刑辩律师伦理与职业底线三个方面,以理论知识结合实务案例的形式,做了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生动风趣的讲授。

    朱明勇律师以律师制度起源的对比研究为引,结合他对刑辩律师伦理和职业底线的认识以及他个人的执业经历与同学们做了分享。他提到,律师制度最早萌芽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希腊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而如果我们捋一遍中国古代的历史,会发现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辩护这一行为。当时的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堪称中国律师的古代范本,他可能就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辩护人。邓析当时所在的郑国经常颁布法律,也有公示告知的程序。比如悬书制度,要把要颁布的规定写好,然后挂在城门墙上。后来有一天颁布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翻译成现代汉语大概叫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走路的时候必须先迈左脚,再迈右脚。这样的规定,导致经常有人犯规,受到惩罚。邓析觉得这一法律规定不便于执行。他就提出相当于现在的行政复议,说法律要改。而国家的说法是必须按照这个执行。当法令没有改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的是现行法令应该怎么样去解读,这就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邓析在那里琢磨,你说先迈左脚,那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你现在看到我先迈右脚,但是我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先迈的是左脚,没有办法用证据进行锁定。邓析就在现有法例框架下为当事人或者叫为被告人找到辩护的理由。后来国家也觉得有道理。事实上,大家仔细研究邓析后会发现,他专门研究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去变通、解释,或者为违背当时政策法律规定的人辩护。话说回来,从这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从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有辩护行为的产生,而且在民间大量的存在着。

    近现代以来,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逐步规范,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有关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不少律师为一些“坏人”辩护的时候,其家人朋友可能会提出质疑,一方面认为律师不该为这样的坏人辩护;另一方面担心律师为“坏人”辩护可能“惹火烧身”。事实上,社会大众总会对刑辩律师提出一个经典质疑:为那些臭名昭著的被告人积极辩护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是好人吗?朱明勇律师以自己曾经参与主办的一个经典案例为分析样板,对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与公众道德在观念层面的分野进行了阐释。朱明勇律师认为,大众道德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所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就包括诚实善良、助人为乐、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等等。但是当我们以刑辩律师这个角色自居之时,职业伦理对我们的要求就显然不同了,大众道德已经不能为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唯一指引。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不会和一个杀人犯或强奸犯成为朋友,但是在为他们进行辩护的时候,我们却要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便是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对我们的要求。

    接下来,朱明勇律师又结合自己办理的经典无罪辩护案件为同学们讲述了述了刑辩律师的储备与思维。他指出,所谓刑辩律师的储备,即基本素质,知识储备,技能储备。做人做事做学问,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首先应学会“做人”:具备正义品格,明辨是非,勤于学习,能打“硬仗”,能吃“败仗”。其次应当明晰法理,熟练掌握办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贯通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随后,朱明勇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以来的办案经验,讲述了刑辩律师的基本思维。他认为,刑辩律师应当构建“辩护人”的思维体系,学会逆向思维,不要掉进公诉人的思维陷阱。时刻记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证据。必须要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庭审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思维体系及办案技巧,“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是刑辩律师辩护艺术的核心。

     与谈环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教授对朱明勇律师的讲座作出了高度评价,他指出,朱明勇律师通过两个案例深刻阐释了刑辩律师的四个职业底线:第一是守信,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第二是守职,即坚持原则,坚持职守;第三是守心,即事先预判具体案件的辩护空间,然后根据自己的办案原则决定是否接手案件;第四是守正,即亲自阅卷、亲自会见、亲自调查取证等。短短一个半小时的讲座集中体现了朱明勇贯通中西、贯通古今、知行合一的理念,堪称当代中国刑辩律师的典范。

    然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教授针对朱明勇律师的讲座讲了三点体会:第一,刑辩律师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然而朱明勇律师的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业务做得很成功,充分彰显了刑辩律师在大案要案冤案公正审判过程中的作用。第二,刑辩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借鉴江平先生关于律师三重境界的评价,即第一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而奋斗拼搏。第三,刑辩律师要突破高线,守住底线。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刑辩律师更应当如此。因为刑辩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忠于委托人,为委托人的自由权利呐喊、奔走才是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存在的根基。其次,刑辩律师要守住底线,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为了拯救被告人就可以突破法律的限制,无底线的去破坏法律、违反法律。知法犯法不但不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反而破坏了人们对刑辩律师的信任、对规则的遵守、对法治的信仰。希望未来同朱明勇律师能有进一步交流的宝贵机会。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印波副教授对讲座做了点评,认为朱明勇律师的讲座深入浅出、干货满满,从自身办案经历与实践感悟出发,兼采生动活泼的授课风格,展现了其对“刑辩律师的伦理基础和职业底线”的所感所想,彰显了其作为刑辩大咖的侠肝义胆。他认为,刑辩律师成长之路荆棘遍布,实属艰辛。根据观察,当下影响刑辩律师职业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哲保身观念的束缚,具体表现为部分刑辩律师临阵怯退,不敢同司法不公现象作斗争,没有真正为委托人尽职尽责地辩护,怯于穷尽一切合理合法手段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商业主义思维的沉沦,具体表现为部分刑辩律师不在研究法律及调查取证上下功夫,不在如何依法维权上下功夫,既不阅卷也不会见,对于经济回报率不高的业务往往倾向于形式主义辩护,没能守住刑辩律师职业底线。以上两方面的诉求导致了当下刑辩律师队伍的异化,不少刑辩律师迷失了守正初心,忘却了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以求。此外,就朱明勇律师刚刚谈到的律师接办案件的选择权问题,提出一点商榷:在英国,律师通常受到的士站原则(Cab-rank rule)约束,不得拒聘。执业大律师接到案件后,只要不存在时间档期的阻碍,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比如和委托人有亲属关系),便必须接受委聘。基于的士站原则,如果像朱明勇律师对于显然不存在辩护空间的案件不予接办,这是否违背律师职业伦理?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是否又存在忽悠委托人的成分?

    朱明勇律师对该问题予以了充分回应,他认为,第一,的士站提供的是社会公共服务,而刑辩律师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外,则与之不同;第二,的士站提供的是标准化服务,根据委托方的需求,任何司机履行合同的情况和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都大同小异,但这对刑辩律师所提供的辩护服务而言则是云泥之别,同一案件,由不同的刑辩律师来进行辩护,收费差距暂且不论,最终的辩护效果可能相去甚远;第三,刑辩律师需要根据自身精力来选择具体是否接手案件以及接手哪些案件,但有关拒接案件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确实是一个发人深思的好问题。

   与谈环节过后,同学们仍热情不减,在提问环节跃跃欲试。王靓仕、朱荣赫、陈逸飞三位同学分别就朱明勇律师的讲授提出了如何与被追诉人沟通让其说出真相,刑辩律师如何在坚守职业伦理的情况下保护自己以及对企业合规制度的改革方向有何见解等问题。

     朱明勇律师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其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人生体悟圆满地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他秉持人文关怀,倡导刑辩律师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述之以法,尽力让被追诉人、证人说出真相,让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心悦诚服。这首先就要求刑辩律师锻炼专业能力,掌握扎实本领,对法庭提出要求才能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唯有深入研究法律理论问题,才有可能说服法官,例如扫黑除恶案件中的追诉时效问题、个罪司法解释问题与证据认定问题。最后,要尽力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力气要用在说理上,而不是非专业化的纠缠。具言之,刑辩律师从业风险客观存在,年轻律师需要多向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请教,尽可能规避风险。对于企业合规的问题,在当前刑事政策背景下,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政策提出,具有宏观调控意义,集中力量处理企业共性问题,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拓宽了刑辩律师的业务渠道,比如第三方评估机制,值得好好研究,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最后,朱明勇律师希望同学们既要注重日常学习和积累,也要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关注社会热点,思考法律前沿问题。在同学们满屏热烈的弹幕中,本次讲座落下了帷幕。至此,本学期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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