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教授应邀参加“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有效防治此类行为,2019年8月23日,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同志主持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以及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的领导、专家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京内外著名高校的学者40余人参加了会议,还有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15家中央媒体的记者与会。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刘志伟教授应邀与会,就以下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原则上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且不要求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当然也不能一概排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意外事件的可能);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区分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若是,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若非,原则上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第二,跳楼自杀者的责任问题。跳楼自杀者的行为对于他人的人身安全会带来严重危险甚至危害后果,因而建议对跳楼自杀行为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民事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关于刑法的完善问题。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完全可以满足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太大必要为此增设新罪名高空抛物罪,但若出于突出刑法的警示作用及实践中高空坠物相对多发且加强建筑物管理者的责任等方面考虑,可增设高空坠物事故罪。
第四,关于制定《高空抛物坠物防治法》的建议。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惩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已经比较完备,但此乃亡羊补牢之举,相比之下,更应该重视对高空抛物坠物的事先预防,但我国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比较零散、抽象,而且缺失很多,因此,建议国家制定《高空抛物坠物防治法》,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内容涵盖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各个过程以及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对建筑物定期检查、维护、修理等管理职责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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