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高级研究员聘任仪式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座谈会顺利举行
2020年10月23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高级研究员聘任仪式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座谈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的代表,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科院、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大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三十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现场)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高级研究员聘任仪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主持聘任仪式。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周作宇教授代表学校致欢迎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和真挚感谢,强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此次围绕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举办座谈会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未成年人问题属于典型交叉学科的研究范畴,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协同合作,北京师范大学具有极强的平台优势。周作宇副校长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表示学校会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深入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周作宇教授致欢迎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随后致辞。他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化检校合作,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小宪法”,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新修订的未保法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新的职责和任务,又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和空间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后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重点主要包括:第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第二,抓紧细化检察机关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第三,立足检察职能,助推形成六大保护的合力;第四,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致辞)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介绍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建设情况,他指出自2019年8月底张军检察长授牌以来,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结合北京师范大学和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建设工作和研究活动,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整合学科优势,组建多学科研究队伍。第二,开展多个主题的专项研究活动。第三,重视“未成年人法学”人才培养。第四,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与保护方面的社会服务与合作。
(北师大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介绍中心建设情况)
聘任仪式最后,童建明常务副检察长和周作宇副校长向参加会议的部分在京兼职高级研究员代表颁发聘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主持聘任仪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学术座谈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学术座谈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主持。宋英辉教授指出,本次会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通过的一周之内进行,围绕该法实施的整体展望和重点问题展开,希望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于明年六一儿童节之后的顺利实施有所助益。
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重点强调了政府、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相关机构专门人员的规定细则需要尽快出台。
(黄太云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雪梅研究员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四个层面进行阐述,她认为在知法层面,法律要有明确性且方便获得;在法律遵守层面,法律要求需要转变为行为规范,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履行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需要重点关注;在执行和适用层面,国家行政、司法及公职人员应按照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在法律监督层面,有效发挥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双重监督作用。
(王雪梅研究员发言)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研究员以未成年人为核心,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简单评述,强调了四点内容: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理念是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明确了法律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从四大保护扩展到六大体系,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解决了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包括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监护的干预制度、校园安全问题、网络成瘾问题等;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交叉学科的研究,既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也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规定问题。
(郭开元研究员发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张雪梅主任肯定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其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章的内容需要结合起来,不能各扫门前雪,应注重体系化的推动实施;其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的各类规章,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张雪梅主任发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儿童保护项目官员苏文颖女士从国际的视角出发,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既体现了国际共识也体现了本土实践,但是需要注意法律的解读和科普、官方翻译版本的尽快出台、相关职责部门人员具体责任的落实、监测和评估机制的发展、未成年人反馈评议机制的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前沿探索等内容。
(苏文颖女士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薛二勇教授从教育学的角度探讨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个问题:其一,如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学校的教育有效结合存在问题;其二,未成年人缺乏底线思维教育;其三,家校合作沟通不畅,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内的实施;其四,社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作用有限,家社之间尚未形成有效勾连。他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教师首先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上行下效、言传身教。
(薛二勇教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前景充满信心,他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制度方面具有创新性,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除此之外,他倡导学术研究应该紧跟国家重点,注重资源整合,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
(梁迎修教授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相比的突出特点是责任主体多元,如何从细微之处落实法律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应当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宣誓性的标语口号。而检察机关则是协调各个组织力量的重要保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清单、划分责任、细化落实,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流于形式。关于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他也指出需要以宪法原则为依托,并建立在司法化的基础之上。
(黄京平教授发言)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周勇研究员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凸显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也凸显了打造共建共享、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制度安排。他关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节问题,以汶川地震时期的心理辅导问题为例,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的心理辅导需要明确专业性和专业化的要求,要突出科学性和有效性。
(周勇研究员发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席小华教授从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出发,强调社工的专业角色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体现。她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和社会服务相结合,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要。
(席小华教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刘文利教授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性教育问题,认为目前性教育基础研究非常薄弱;在学校开展性教育,教育主体应当是教育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何细化有待深入研究。开展性教育的困难之处在于性教育的敏感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警惕不能成为单纯的防性侵的教育。
(刘文利教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乔东平教授关注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问题,提出了两类未成年人保护关键措施,分别是预防性措施和干预性措施。在预防性措施方面,需要借鉴参考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模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推广度;教育对保护未成年人负有责任的社会主体,尤其关注学校和家庭教育两方面的指导服务;定期家访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预防严重事故的发生。在干预性措施方面,注意危险的报告识别、干预评估、紧急安置等。
(乔东平教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从三个方面谈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第一,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如何预防重新犯罪有待研究;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问题的研究欠缺,主要表现为犯罪原因、犯罪模式、犯罪预防研究的欠缺。
(吴宗宪教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艳琴教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条细节层面提出具体问题,包括家庭教育有待细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待明确,检察监督责任如何承担,《民法典》第31条、32条有关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问题与《未成年人保护法》93条、94条如何有效衔接等。
(林艳琴教授发言)
童建明常务副检察长最后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指出需要关注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新未保法的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使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形成合力;三是落实工作的制度和机制。随后,童建明常务副检察长从检察机关办案的角度,指出学术界和实务界值得关注的几类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并希望加强研究,包括性侵犯罪、校园安全、网络犯罪、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程序和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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