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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刑法新青年”博士生系列学术沙龙第二期成功举办


        2021年6月15日,京师刑法新青年博士生系列学术沙龙第二期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璇老师作为主讲人,依托腾讯会议平台,围绕“紧急权的体系建构”问题进行了探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教授作为评议人,与来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的四十余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会议伊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融昊同学简要介绍了沙龙情况,并对陈璇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陈璇老师以“紧急权的体系建构”为主题,从体系性思维与全法域思维切入分析了紧急权体系建构的内在逻辑、紧急权的位阶与竞合等问题。

        陈璇老师指出,紧急权从广义上可以分为行政(国家)紧急权与公民紧急权,而本次沙龙讨论的对象是公民紧急权的体系建构问题,而公民紧急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涉及到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划分。陈璇老师对概念范围的明晰确保了本次沙龙在统一的共识下进行。接着陈璇老师指出德国罗克辛教授曾对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建构持悲观态度,但是如果能站在体系性思维与全法域思维的角度审视问题就可以寻求一种将紧急权体系化的路径。随后,陈璇老师指出了紧急权在所有出罪事由中的地位,即紧急权属于赋权事由,而非免责和量微事由,这直接决定了紧急权的本质属于一种获得侵入他人空间的特权,这种特权需要将宪法为基础的整体法秩序作为参考。在厘清了紧急权的范畴与性质后,陈璇老师介绍了其独创性提出的紧急权体系建构的“三期工程”,第一期是权利空间的分配。陈璇老师围绕宪法条文的规范论述了自损型紧急权与反击型紧急权在权利空间分配中的正当性,并指出转嫁型紧急权在这一期中暂无立足之地。第二期是侵害风险的归责,陈璇老师站在归责的视角对反击型紧急权内部的分类进行了论述,陈璇老师认为,正当防卫属于强答责,而防御性紧急避险属于弱答责。陈璇老师进一步指出了实践中出现的对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作无限扩大化解释的问题,并作出了自己的回应,同时强调在正当防卫认定中应注意逻辑的融贯性。第三期是社会团结的引入,主要针对的是转嫁型紧急权的正当性问题,陈璇老师在此处按照团结对象的不同将转嫁型紧急权内部区分为攻击型紧急避险与公民扭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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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璇老师在紧急权的位阶与竞合问题上认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应当优先于攻击型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则优先于公民扭送权,而在反击型紧急权内部,按照正在发生的危险>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非法妨碍对方请求权的实现,陈璇老师提出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当优先于正当防卫优先于自助行为,陈璇老师紧接着提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宽进严出的正当防卫观念,而陈璇老师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采取严进宽出的态度。

        随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张馨文、清华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丁文焯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看法。

        孙本雄老师从紧急权内部各种概念的名称、紧急权体系与传统犯罪论的适应性以及严进宽出的具体落实等问题上与陈璇老师进行了探讨。陈璇老师认为紧急权只是正当化事由中的一种,目前只是一种统辖的概念,研究个别的紧急权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缺少了整体化思路则会对个别紧急权的认识出现偏狭。陈璇老师指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并非是研究所有刑法问题的起点或前提,其自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紧急权体系可以明确权利行为与免责行为的界限,抛开犯罪论体系之争,去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才是更为重要的。至于具体的防卫限度如何把握这个问题是体系无法直接解决的,换言之,体系性的建构无法代替司法实务中具体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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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馨文博士提炼了陈璇老师提出的体系化研究思路,并提出了危及生命的救助行为中是否可以采取危险降低进行出罪、间接安乐死与危及生命的救助行为如何区分以及比例原则在刑法中如何运用等具体问题,陈璇老师分别对上述问题予以细致深入地回应。陈璇老师指出,体系性的研究无法自上而下进行建构,而是应当从具体问题出发,先具体研究个别的紧急权,再思考不同紧急权的关联性,由此按照本质对紧急权进行归类。针对上述具体的问题,陈璇老师认为当前刑法理论界确实有学者主张对于危及生命的营救措施可以采取危险降低理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进行出罪,但是陈璇老师对上述观点持质疑态度,陈璇老师指出,风险并不是降低了,而仅仅是转移了,风险转移的本质是不同法益之间的交换。接着,陈璇老师指出了间接安乐死与危及生命的救助行为的本质不同,即间接安乐死对于结果的发生采悲观态度,并未起到治疗效果,而危及生命的救助行为则采乐观态度,起到的是营救效果,因此,间接安乐死中需要进行个人尊严与杀人禁令之间的权衡。此外,陈璇老师还回应了对于比例原则在刑法中广泛适用的趋势,陈璇老师认为,可以将比例原则看作是一种思维框架,当涉及权利之间的权衡时,比例原则就具有了适用余地,因此陈璇老师将比例原则引入到紧急权的限度判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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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文焯博士围绕违法阻却事由的正当化根据发表了看法,认为陈璇老师强调的是法秩序整体的形式有效性,偏向于法秩序维护说,想知道陈璇老师对于紧急权是否有统一的正当化依据。此外,正当防卫的锐利性是否与我国的司法实务相悖,在我国保守的环境下提倡严进宽出是否不切实际。陈璇老师对此进行了回应,抽象出来的紧急权上位的指导性观念本身的作用有待商榷,大而无用,要继续思考是否有必要性。此外,陈璇老师指出,正当防卫的根据很难从法秩序维护进行说明,法秩序维护仅是正当防卫的一个效果,因此陈璇老师还是从权利分配等较为个人化的角度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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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彬教授作为评议人针对紧急权体系建构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将权利按照性质分为原有权与救济权两种,原有权中包含了自损行为、职权行为、被害人承诺等类似的正当化事由,而救济权中则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扭送权,其中,正当防卫是对个人权利的救济,而扭送权是对国家权力的救济。袁彬教授同时指出,对救济权与原有权何者优先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何仍然有待研究。在以往的认知中,大多是强调救济的权利不能超出原有权利的范畴,但是现在也出现强调救济权的趋势。袁彬教授还指出,行使权利的范围与程序是否正当是需要关键研究的内容。此外,袁彬教授认为当明确了各种紧急权的位阶后,就可以从位阶来反推出竞合之后的适用原则,例如:紧急避险的限度与处罚力度要大于正当防卫。陈璇老师对此深表赞同,认为袁彬教授的这一思路可以起到扩充自损型紧急避险权的效果。此外,陈璇老师认为袁彬教授提出的这种体系建构思路可以突破紧急权的限制从而扩充到整个正当化事由中。至此,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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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刑法新青年博士生系列学术沙龙的举办,旨在为法学研究生打破自身思维局限性、主动关注法学前沿问题提供学术争鸣平台,以此加强彼此间的学术交流,并在此过程中形成观点交锋,扎实自身理论知识,从而进一步提升学生自身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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