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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程序之声”研究生学术沙龙第三期成功举办


 2023年5月15日晚,第三期“京师程序之声”研究生学术沙龙在北师大后主楼1822高铭暄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期沙龙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与犯罪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主题为“企业犯罪审前分流”。本次学术沙龙活动由刑科院博士研究生王亚红作主题发言,刑科院赵军教授、王超教授以及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万方研究员担任点评嘉宾,刑科院博士生主持讨论,北师大法学两院10余名博士生、硕士生参加本期沙龙活动。本期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题为“企业犯罪审前分流”,第二部分主题为“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在第一个单元,首先由博士生王亚红细致梳理了企业犯罪审前分流的制度历史。王亚红通过对标志性案件的还原和梳理,详细分析了美国对企业犯罪审前转处的制度发端,提出相关起诉裁量是检察官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探索出来的一种实用制度工具。以一系列检察官备忘录的出台为历史节点,王亚红详述了企业犯罪审前转处在美国的制度演变与规范定型,从《霍尔德备忘录》确定起诉企业的一般原则,到《汤普森备忘录》正式启用审前转处,再到《麦克努蒂备忘录》重新申明企业认罪、合作的司法价值,最后《菲尔德备忘录》确立暂缓起诉/不起诉协议作为企业犯罪司法处遇的规范路径。在评议环节,赵军教授对发言人所做制度回溯的研究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建议其结合刑法规范要素与犯罪学实践要素,对“企业犯罪”概念再做厘定。王超教授总结对企业犯罪审前分流,是对企业犯罪在刑事程序中的特殊处遇,转变企业对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非所谓“出罪”。万方研究员则进一步介绍了美国企业犯罪审前分流的国家治理动因。他们一致认为,从制度史的角度看,没有相关规范文本或制度实践表明美国在企业犯罪的起诉裁量中遵循了所谓“放过企业,惩罚个人”的处遇政策。

 在第二单元,首先由博士生王亚红从企业犯罪审前分流的制度借鉴出发,基于对域外企业犯罪审前分流适用条件的横向、纵向考察,将研究对象定位于我国企业犯罪司法转处的制度改革,提出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制度建构上近似于域外企业犯罪暂缓起诉。通过对我国现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的面貌呈现,王亚红分析了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并就起诉裁量所适用的企业对象、案件类型、评估标准等提出了具体建议。在评议环节,赵军教授对发言人关于制度借鉴所做系统性对比分析表示赞扬,建议其重点结合本土制度转化,就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承担方式等,重新思考“暂缓起诉”与“合规不起诉”的关系。王超教授进一步补充了企业在司法程序中的认罪与合作,以及实施合规项目,只是影响起诉的方式与处理后果,并不会回溯影响实体法上的犯罪评价。万方研究员则从审前分流在美国的适用对象演变为切入点,指出暂缓起诉考察中企业实际上已经承担其刑事责任。他们一致认为,通过对企业犯罪适用起诉暂缓的制度考察,足以明确规制具备企业内部治理架构的大型企业,把握犯罪惩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起诉裁量的初衷,而小微企业自始便不在企业犯罪转处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进而,适用犯罪类型应基本确定为“为企业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经济类犯罪,以免发生制度改革的走形。

 最后,部分与会硕士生、博士生进行了提问,同报告人、评论人进行了互动交流,王超教授作总结发言。至此,以“企业犯罪审前分流”为主题的第三期京师程序之声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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